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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11民初3586号
案件名称3586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11民初3586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滕村。

经营者:董方浩,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元、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生产的“麒麟”系列床具被确认为中国驰名品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名优品牌等多项国内荣誉和奖励,在家居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原告相同(类似)商标的床垫,使公众误以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书面辩称,1、被告不知道“麒麟”床垫是注册商标,被告销售的是“金鼎麒麟”、“麒麟世家”等床垫,不知道构成侵权。

2、被告是经销商,不是生产厂家,对商标注册不清楚,不知道带上“麒麟”字样就是侵权。

3、被告是刚进货到店,数量较多,并未有实际销售。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5682号,证明第6704577号注册商标“麒麟”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2、(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5687号,证明第270870号注册商标“麒麟kylin及图形”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

3、(2017)宁石证经内字第7644号,证明第270870号注册商标“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4、常高新市监案[2018]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证明被告销售侵权产品被处罚的事实。

因被告未对相关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86年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注册有效期至1996年1月29日,后续展至202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即本案原告。

2008年3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18年3月19日,经原告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举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被告于2018年春节后购进标有“麒麟世家”标识的床垫1张、标有“麒麟姻缘”标识的床垫1张、标有“金鼎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18张,且“金鼎麒麟送子”标识的床垫已售出2张。

行政机关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家具店内购进并销售带有“麒麟”字样的席梦思床垫标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产品也属同类,被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权产品,被告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6400元。

2018年10月24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高新市监案[2018]016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上述席梦思床垫产品,并处罚款7000元。

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本院认为,金榜麒麟公司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带有“麒麟”字样的席梦思床垫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被告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的诉请,因行政处罚决定已对相关产品予以没收,该项诉请已无实现可能,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北区孟河亚仙家具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981元,被告负担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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