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15号原告:方贵雄,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升元,广东乐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贤生,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035室。
法定代表人:林腾豪。
被告:林腾豪,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6、7、8层。
法定代表人:翁克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粉荣,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贵雄诉被告陈贤生、深圳市博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腾豪、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方贵雄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贵雄撤回对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