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7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委托代理人林文浩,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昌发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象山大道旁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L。
经营者罗文华。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昌发日用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