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359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隆元发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P。
经营者:张元升,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隆元发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