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57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延斌五金门市部,经营地址昌乐县宝昌路1751号3号楼26商铺。
经营者:徐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枝,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恒信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