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31—1135号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路**创业壹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9。
法定代表人:郑青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宁,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七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84R。
法定代表人:莫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星,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斯帕克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分别为:ZL20143011××××.0、ZL20143011××××.X、ZL20143011××××.3、ZL20123005××××.0、ZL20123016××××.3)五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五案的案件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五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25元由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胜蓝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每案人民币3275元,五案共计人民币163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