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32号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9002621Q。
法定代表人:沈其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秋,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漫一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JR0H4K。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漫一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叙知香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