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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富良与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燕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1425号
案件名称董富良与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燕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富良;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燕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25号原告:董富良,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创建路将军帽**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7A。

法定代表人:梁燕涛,总经理。

被告:梁燕涛,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康,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璐,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富良与被告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燕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0××××.4)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董富良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富良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富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富良负担。

原告董富良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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