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86、88号原告: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东连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琼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伽品汇美发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川路**8铺。
经营者:吴双,女,汉族,1989年5月4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被告:深圳市莱倍美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凤天创新科技产业园312div>法定代表人:俞春来。
被告:俞春来,男,汉族,1986年8月24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地区婺源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伽品汇美发用品商行、深圳市莱倍美刻科技有限公司、俞春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原告实质主张二案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对案件被告进行了规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黄仁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强、陈思维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后,原告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本二案起诉。
二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0128.35元,减半收取计5064.18元,由深圳市东莞市比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