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107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
法定代表人:余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菜香源餐饮经营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小区经典商铺8栋35-36号。
经营者:李峰。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菜香源餐饮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