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券桥乡十二里河村关帝庙。
法定代表人:吴召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兵,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召运,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上诉人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吴召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对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二审对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为彻底解决纠纷达成和解,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对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以及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二审对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准许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南阳市本草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