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87号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华新一街****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9。
法定代表人:黄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睿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村民乐花园**502会信用代码×××B0C。
法定代表人:潘光深。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睿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2207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盛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4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