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508号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2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因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已主动缴纳赔偿款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并已缴纳执行申请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2018)粤12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高要区南岸剑锋商行、黄剑芳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