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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黎逢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刑更461号
案件名称罪犯黎逢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黎逢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刑更461号 罪犯黎逢健,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咸宁市,汉族,高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苏0281刑初1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逢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追缴被告人黎逢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酒瓶、酒盒等配件,予以没收。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3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黎逢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黎逢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逢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以来,获得表扬二次;

另查明,该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黎逢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黎逢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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