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26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以彤电子商务商行,住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三区15幢5单元302室。
经营地址:郑秀英,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平里镇花桥村板溪**。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以彤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