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92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晨艺,女,199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晨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