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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灵璧县朝阳镇太平洋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94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灵璧县朝阳镇太平洋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灵璧县朝阳镇太平洋生活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9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朝阳镇太平洋生活广场,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灵双路与学府路交口/div> 经营者:王小生。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灵璧县朝阳镇太平洋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许劲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柳 书记员朱思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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