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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庆仁伟晶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0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庆仁伟晶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庆仁伟晶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24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庆仁伟晶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网商产业园**。

经营者:连惠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庆仁伟晶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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