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07号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王奇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富乐百货商行,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div>经营者:戴志杰。
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富乐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天堂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