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逸品汤山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
经营者:朱国建。
被执行人: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金成,该公司经理。
福州米厂与句容经济开发区逸品汤山超市、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逸品汤山超市、五常市弘鑫源米业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句容经济开发区逸品汤山超市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句容市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