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545号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寒露(10B)栋**、疏港通道蚝业物流园**503。
法定代表人:冯再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群燕,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群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8月16日,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菲普莱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