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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6号
案件名称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诉人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海龙电子城**门口北侧。

经营者:田亚鹏,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高桥东侧黄鸣科技内。

法定代表人:俞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菱,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华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安本谦电子产品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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