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初119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九牧王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冬庆,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水,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人民陪审员 冉兆亚 人民陪审员 常 鸿 代理审判员 韦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思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