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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40、141号
案件名称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温州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40、141号 原告: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777号4幢。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吴学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邦尼熊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上海永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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