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4010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潍城区南关建星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中金国际商务酒店楼下“平价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2MA3R6M325H。
经营者:李建星,个体工商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南关建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