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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衡阳县城东陈有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与衡阳县城东陈有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衡阳县城东陈有顺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69号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圭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晏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雪,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县城东陈有顺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

经营者:陈有顺。

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县城东陈有顺副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长沙零食很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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