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17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被告:深圳市导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高冲路8号绿地北外滩21栋703房。
负责人:王海龙。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导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