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226号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三和开发区盈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赞象,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创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月丰路**丰泽园**402。
法定代表人:崔海,公司总经理。
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博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37××××.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臻晖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