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刑初19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牛津大学出版社(OXFORDUNIVERSITYPRESS)被害单位麦克劳希尔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MCGRAW-HILLGLOBALEDUCATIONHOLDINGS,LLC)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人,户籍地滁州市天长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大龙,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1926号起诉书及深龙检刑追诉[2019]1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及辩护人马大龙,两被害单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第9129721号“READINGTREE”商标、第269732号“OXFORD”商标均是由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纸、卡纸版制品、包装纸、书籍装订类材料、教学材料等,有效期分别至2024年8月20日、2026年11月19日。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华在没有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下载带有“READINGTREE”和“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阅读树绘本原稿,经过简单排版加工,制作成具有点读功能的绘本,之后委托印刷厂进行大批量印制后,将成品存储在深圳市龙岗区,再通过微信和淘宝店铺对外批发销售牟利。
2018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地将被告人陈华抓获,在现场查获带有“READINGTREE”和“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阅读树英文绘本1-2阶段730套、3-5阶段3080套、6-9阶段180套、10-12阶段180套(以上共计6426套)以及手机、电脑、银行卡等。
经鉴定,查获的绘本均为侵犯牛津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27525920元;
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上述假冒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96960元。
另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印刷公司给陈华的送货单一批。
经核计,送货单上涉及的假冒牛津阅读树英文绘本共计5163套。
被告人陈华将其假冒的带有“READINGTREE”和“OXFORD”注册商标的牛津阅读树绘本通过淘宝网店“”对外批发销售。
经核查,其在“”销售的假冒牛津阅读树绘本销售金额共计6428670.33元人民币。
另经查明,第283881号商标“McGRAW-HILL”是由美国麦克劳希尔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麦克劳希尔公司)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6类:书、小册子、杂志、报纸和刊物等,有效期为2017年4月10日至2027年4月9日。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华在没有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下载带有“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英文绘本原稿,经过简单排版加工,制作成具有点读功能的绘本,并委托印刷厂进行大批量印制后,将成品存储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地,再通过微信和淘宝店铺对外批发销售牟利。
经核查,陈华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英文绘本销售金额共计1854085.06元。
2018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地查获带有“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英文绘本WondersGrade1阶段508套,WondersGrade2阶段2722套,WondersGrade3阶段1008套,WondersGradeG1-U1阶段510套,WondersGradeG2-U1阶段602套,WondersGradeG3-U1阶段1584套,WondersGradeGK阶段102套(以上共计7036套)。
经鉴定,查获的绘本均为侵犯麦克劳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核算(有销售记录的,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假冒绘本价值共计2006450.72元人民币。
另,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印刷公司给陈华的送货单一批。
经核计,送货单上涉及的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英文绘本(GK阶段)共计4956套,按照实际销售单价115元每套价格计算,价值共计5699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华的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华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华当庭认罪,但对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价值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量刑部份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现场查获的假冒牛津阅读树英文绘本的价值认定应当为1226440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1396960元。
从被告人供述及淘宝销售记录可发现,其中假冒牛津阅读树英语绘本6-9阶段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90元/套。
2.现场查获的假冒“McGRAW-HILL”英文绘本的价值认定应当为874598元,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2006450.72元。
根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的淘宝销售记载截图可查明,涉案WondersGradeG1-U1及WondersGradeG3-U1阶段的实际销售单价均为140元/套。
3.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场查获的送货单上面的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4.本案现场查获的13462套侵权绘本,并未销售,也没有流入市场,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恳请法院考虑该情况,对陈华从轻处罚。
5.被告人陈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6.被告人陈华系初犯、偶犯,且无任何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其所实施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
综上,请法院对被告人陈华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9129721号“READINGTREE”、第269732号“OXFORD”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牛津大学出版社,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6类,包括书籍装订材料、教学材料,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第283881号“McGRAW-HILL”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麦克劳希尔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16类,包括书。
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限内。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陈华在没有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下载带有“McGRAW-HILL”、“READINGTREE”、“OXFORD”注册商标的英文绘本原稿,经过简单排版加工,制作成具有点读功能的绘本并委托印刷厂进行大批量的印制。
陈华将印制好的成品存储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地,再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8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接被害单位的举报后开展调查,并于同月2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某地将被告人陈华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牛津树”1-2阶段英语绘本730套、“牛津树”3-5阶段英语绘本3080套、“牛津树”6-9阶段英语绘本2436套及“牛津树”10-12阶段英语绘本180套、WondersGradel(G1)共508套、WondersGrade2(G2)共2722套、WondersGrade3(G3)共1008套、WondersG1-U1共510套、WondersG2-U1共602套、WondersG3-U1共1584套及GK共102套,同时还缴获华为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送货单一批及用于收款的银行卡一张。
经商标权利人认定,现场查获的英语绘本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被告人陈华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READINGTREE”、“OXFORD”注册商标英语绘本的金额共计6428670.33元;
销售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英语绘本的金额共计1854085.06元。
根据证人陈某、倪某证言及淘宝销售记录可以查明涉案部分侵权绘本的实际销售价格,未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认定,据此计算现场缴获的假冒“READINGTREE”、“OXFORD”注册商标英语绘本的价值为1396960元,假冒“McGRAW-HILL”注册商标英语绘本的价值为2006450.72元。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交了一张某宝卖家页面的销售记录,用于证明麦克劳希尔G1-U1和G3-U1的实际销售价格均为14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授权委托材料及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送货单、淘宝旺旺聊天记录、淘宝网店销售记录、情况说明、送货单、证人宗某、倪某、黄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纪录及照片、被告人陈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三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现场查获的部分侵权物品(牛津树6-9阶段、WondersG1-U1、WondersG3-U1)价格有异议,认为应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认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经查,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淘宝卖家页面的销售信息并不完整,无法查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华为麦芒5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