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8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晓超,曾用名章超,化名孔维德,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夏建峰,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李永存,男,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张太凤,女,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殷晓飞,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李明,男,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三里家园东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晓超、夏建峰、李永存、张太凤、殷晓飞、李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