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4173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18奥德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尹宁服装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四季美景1栋114号门面。
经营者:梁伟明,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尹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