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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外文考试书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706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外文考试书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外文考试书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0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外文考试书社,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区******。

经营者:唐知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外文考试书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

2019年7月26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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