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3民初286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拥翠街天地广场9#138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EXM6Y1L。
法定代表人:张炳兰,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山东冠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尔装饰公司)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被告冠尔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OPPEIN”、“欧派•世家”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2、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整体橱柜行业的领先品牌,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所拥有的“ ”、“OPPEIN”等系列商标,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巨额的广告宣传投入,已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厨电、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同时2017年2月,原告成功在沪上市,股票代码603208,进一步奠定了原告在行业内领先的品牌优势。
如今,在公众心目中,“欧派”系列商标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7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安丘市市北区××广场停车场××委大门口向南50米右转10米南侧的“冠尔装饰卡罗莱全屋定制”、北侧的“立邦漆佳怡居陶瓷”店铺内销售标注“OPPEIN”、“欧派•世家”字样的晾衣架产品;
上述侵权行为,原告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冠尔装饰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我们当时从临沂进货了五台晾衣架,不是欧派的牌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包括:笼屉;
厨房用切菜板;
家用篮;
桌用刀架;
饭盒;
家用或厨房用容器;
餐具(刀、叉、匙除外);
烹饪锅;
非电气炊具;
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
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
饮用器皿;
垃圾箱;
盥洗室器具;
洒水器;
洗衣用晾衣架;
马桶刷;
牙刷;
牙签盒;
化妆用具;
保温瓶;
手动清洁器具;
室内水族池;
捕虫器(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2821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家具;
餐具柜;
金属家具;
碗碟柜;
餐具架;
贮存架;
盥洗台(家具);
食品输送车(家具);
送晚餐小车(家具);
柜台,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20年7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委托代理人梁国峰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安丘市市北区“天地商业广场”停车场(安丘市纪检委南门对过)西侧第二排西行10米北侧的“立邦漆佳怡居陶瓷”店铺,梁国峰在该商店购买了包装盒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台,随后店员带领梁国峰去对面的“冠尔装饰卡罗莱全屋定制”店铺付款并开具收据。
梁国峰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铺出具的“张欣蕾”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梁国峰对上述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三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张某、吕某的监督下,梁国峰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七张,公证员张某、吕某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梁国峰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梁国峰保管(公证员对梁国峰使用的上述拍照手机进行过清洁性检查,里面没有存储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照片)。
2020年7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39号公证书,载明: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我处存档的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梁国峰的签名属实,本公正书所附名片、票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为梁国峰上述现场所拍,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所附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为梁国峰现场截取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处封存的实物,系梁国峰上述购买取得。
经比对,梁国峰从被告处购买产品的外包装箱所标注“OPPEIN”、“欧派?世家”字样与原告的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商标标识相似,构成侵权。
另查明,冠尔装饰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服务、钢结构工程施工、管道和设备安装;
销售建材、五金产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39号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关于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案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被告冠尔装饰公司销售晾衣架产品的外包装箱多处标注“OPPEIN”、“欧派”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第1128213号“ ”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读音、含义、字形排列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且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所涉及的产品与原告有特定联系,近而产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间提供相关的涉案产品的进货来源,不存载在免除侵权责任的情形。
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数额,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13000元。
被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间提供涉案产品为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证据,不存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免责情形,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冠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994050号、第112821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冠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冠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