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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92民初807号
案件名称807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807号原告: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滨河西路兰草苑小区东区4号楼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东方神话品牌形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神话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东方神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433165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宣传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2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3316536号商标,于2020年11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

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

数字广告服务;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原告申请注册登记号:黔作登字-2020-F-00163522于2020年12月9日注册了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

被告在其社会影响力度极大、传播速度极快的苏宁易购、苏宁国际官方网站主页,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被告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宁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但苏宁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苏宁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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