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115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403。
法定代表人:方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芸,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法定代表人:符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弘昂,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品无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蛙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极品无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善威,蓝蛙互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枝、任弘昂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极品无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中国及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独家授权协议》;
判令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24万元;
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的律师费42400元、公证费4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在北京海淀区签订了涉案合同《中国及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独家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协议签订后我方按约定分别于20145年5月21日和8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授权使用金12万元,共计24万。
支付上述费用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就游戏的修改和上线运营进行积极的联络沟通。
但在2016年3月后,原告发现UC、小米、360、OPPO、huawei、4399、当乐等途径均出现与超能僵尸基本相同的游戏。
原告发现该情况后,进行了公证保全,同时去函被告,要求其三日内回复我方。
因被告未回复,我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去函北京鸿蒙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要求鸿蒙世界停止发行超能僵尸游戏的函》。
根据《独家授权协议》约定,原告享有涉案游戏超能僵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权。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存在第三方运行涉案游戏的情况时,我公司及时告知被告,要求其处理,但其未按照协议约定制止,也未说明第三人运行涉案游戏是否构成侵权,损害了我公司的独家运营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蓝蛙公司答辩称:原告拒绝支付版权金和预付分成款,擅自关闭涉案游戏的服务器并下线运营的行为构成严重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加以实现,我公司同意解除协议。
原告未按约定支付涉案游戏第一笔及第二笔版权金24万元,但是答辩人却积极对涉案游戏进行改进和维护,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在原告违约在先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我方予以退还。
我方对涉案游戏在第三方平台上线运营并不知情,也未授权第三方进行上线运营,并未侵犯原告的独家运营权。
我方对第三方平台上线运营涉案游戏的情况不知情,也未授权,未侵犯原告的独家运营权。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蓝蛙公司同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协议;
2.原告支付被告16万元及利息4557元(暂计至2016年6月14日);
3.原告支付被告分成预付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12585元(暂计至2016年6月14日);
4.原告支付被告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万元;
5.原告支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涉案游戏《超能战队》后,按照确定时间给予反馈和提供新的版本,并持续对涉案游戏进行优化。
2015年12月4日原告明确向被告提出不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版权金与预付分成款项。
另《超能战队》已于2015年9月24日在越狱平台正式上线向用户收取费用,原告也未给被告进行收入对账及分成支付,对被告正常的开发进度照成了严重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40%授权使用金16万元和分成预付金40万,但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再支付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
在被告催促和协商解决支付拖欠费用时,借口第三方运行涉案游戏侵犯其独家运营权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协议。
事实上,被告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发行涉案游戏,并在原告提出第三方有相同游戏发行时及时通知第三方将涉案游戏下线,第三方在得到被告的通知后也及时予以下线,并非原告所述的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通过发行游戏获得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原告企图逃避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说辞。
综上,原告违约在先,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为维护我方利益,特提起反诉。
针对反诉,极品无限公司答辩称,我方同意解除与蓝蛙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协议的解除是由蓝蛙公司造成,蓝蛙公司要求我方支付16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我公司在内测后发现诸多问题要求修改,但蓝蛙公司拒绝修改,至今未提交合格版本游戏,故未进入公测阶段。
蓝蛙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分成预付金4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游戏未能进入公测阶段,在分成、预付金的支付条件尚未达到的情况下,我公司没有义务向其支付该款项。
蓝蛙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其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5万元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综上,鉴于蓝蛙公司存在诸多违约行为,致使涉案游戏无法通过发行,我公司也无法实现收益的合同目的,我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蓝蛙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涉案独家授权协议,约定涉案游戏名称为《超能僵尸》(未来可能修改为《超能战士》),包括安卓、IOS及windowsphone版本,中文、泰语和越南语三种语种,内部测试是指第一个可供测试的版本,旨在评测软件产品的完成度,数值合理性,技术方面的相关问题。
封测:导流用户为平台内用户,不做对外推广,不开放储值兑换等付费相关内容的游戏测试阶段,参与测试的用户数据会删档。
旨在评测软件产品的新手引导、ued、用户声明期、收集用户信息反馈等。
4.运营收入:授权产品用户向被授权人支付的服务费总额。
服务费总额以平台币兑换《超能僵尸》的游戏币总额为统计的唯一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人通过向用户销售游戏点卡或游戏虚拟道具、虚拟形象等,同时亦包含但不仅限于由本游戏延伸之漫画、卡牌、道具、动画等周边实物产品,并因此许可用户进行在线游戏活动而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
5.净收入:指运营收入扣除发票税费后的收入,即净收入=运营收入*(1-税费)。
当对方提供的是营业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此处的税费为6.72%;
当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此处的税费是3.36%;当对方提供6%的增值稳、专用发票时,此处的税费是0%。
。
11.内测运营:指游戏产品在一定规模(服务器开放在5组以内)、一定时间内向用户公开开放,让其自愿免费或通过付费参与测试行为,参与测试的用户不删档。
旨在评估游戏相关商业系统及充值系统的商业性、安全性。
12.公测运营:指游戏产品开放超过五组以上且全面公开给用户,同时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及网页上的收费服务的阶段,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长计费、会员制及道具出售等形式。
商业运营:指在游戏公测运营结束后,正式宣称商业化运营的阶段,此阶段需根据运营需求不断进行产品版本更新。
合作内容:(1)授权人在被授权人在授权地区和授权期间内独家运营授权产品,包括:销售本游戏点数;
无偿使用及复制本游戏相关之文字、图片文件及物品;
将游戏提供给最终用户使用及推广、发行和宣传上述游戏的权利;
将技术信息用户上述项目的权利以及游戏为平台的广告业务等。
协议双方就合作项目的收入按协议约定进行分成。
为了明确独家的含义,授权人保证不在所述地区内提供所述游戏的服务、使用、宣传、发行或推广,并不可授予除了被授权人意外的任何一家公司或个人团体等组织或个人的上述任何代理权利。
否则授权人应返还被授权人已经向其支付的全部授权使用费用,并应赔偿被授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2)在合作期间内,被授权人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提出修改部分游戏数值或内容的建议,被授权人与授权人沟通后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修改。
如遇版本修改或更新,授权人应在本游戏更新版本或部分软件程序完成设计可供运营后,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授权人,对运营的游戏服务器进行更新。
第四条、费用与结算:1.《超能僵尸》(IOS安卓版windowsphone版)中国大陆地区授权金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由被授权人支付给授权人,支付方式为:(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被授权人支付授权人30%的授权金120000元;
(2)自大陆地区授权版本内侧运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被授权人支付授权人30%的授权金,120000元;
(3)自大陆地区授权版本正式上线公开测试之日后,第二十五个工作日内,被授权人支付授权人40%的授权金160000元。
除上述授权金外,自授权产品中国大陆地区任意平台(ios、安卓、WindowsPhone版)正式上线公开测试之日起,被授权人支付授权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分成预付金,即:(小写:¥400,000);
上述分成预付金支付后,优先用于抵扣每月授权产品授权人应得收入,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4.授权产品运营收入的分成模式:a)中国大陆地区自授权产品正式向用户收费时起,授权人获得当月以及之后每月授权产品运营净收入20%的分成金额,被授权人获得当月以及之后每月授权产品运营净收入80%的分成金额。
双方获得的收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行向国家税务机关纳税。
7.本协议期间内,每自然月(下称“对帐月”)的10日前,双方对上一自然月(下称“结算月”)分成收益进行核对,被授权人应送交对账确认函(注明该月应付之分成利润金额),提供给授权人核对。
授权人核对无误后,授权人应在被授权人支付前先提供相应的等额形式发票给被授权人。
由于授权人形式发票未能及时寄达、发票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支付延期的责任由授权人承担。
被授权人将应付之分成金额于结算月次月月底前以电汇方式汇入授权人所指定如下之银行账户,并回寄相应结算月核对金额的盖章结算通知单。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终止3。
若授权人、被授权人中任一方在协议期内提出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签订书面终止协议后,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其损害赔偿范围将包括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极品无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光大银行借记通知,显示极品无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蓝蛙公司转账120000元。
于2015年8月26日向蓝蛙公司转账120000元。
极品无限公司向提供的小米游戏网站网页截图显示超能僵尸的开发商为鸿蒙游戏,更新日期为2016年5月2日,版本号为1.2.3。
4399手机游戏网页截图显示超能僵尸的提供商为北京掌中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更新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版本号为1.2.3。
九游网页截图中关于涉案游戏的新闻和公告显示,涉案游戏超能僵尸3月9日开启删档内测,3月30日开启不删档内测,4月22日停运。
腾讯游戏网页截图、1688玩手游网页截图、265G网页截图、1006手游网页截图、飞鹏网截图、中国日报中文网截图显示,涉案游戏IOS越狱版于2015年9月24日开启不删档内测。
极品无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通过EMS向蓝蛙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澄清第三方发行“超能僵尸”情况的函》,载明极品无限公司发现UC、小米、360、OPPO、HUAWEI、4399、当乐等途径于2016年3月9日出现“超能僵尸”上线发行,与涉案游戏基本相同,要求蓝蛙公司说明情况。
极品无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通过EMS向北京鸿蒙世界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要求鸿蒙世界停止发行“超能僵尸”游戏的函》,要求北京鸿蒙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2015年11月30日发件人为wangchangqian@a-onesoft.com向收人为haoqiang@bluefrog.cn发送的主题为超能战队11.25沟通结论的邮件显示,对涉案游戏提出了41项修改建议,包括VIP新增的功能采用特殊颜色表示,XP初始获得1个,第一类获取难度降低,可使用XP时,增加特效表现,竞技场挑战次数降低5次,任务创建界面增加雷达图以及9项bug等。
2015年12月4日wanglei@a-onesoft.com向haoqiang@bulefrogs.cn发送的邮件显示,一关于《超能僵尸》中国及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独家授权协议协议的执行。
我方已按协议要求支付完成第一笔、第二笔共计24万人民币的版权金,而目前未在国内重点。
渠道进行公开测试;
且我方针对产品在IOS越狱渠道测试反应出的问题,制作并提交贵方修改方案;
期望贵方应先按协议中条款持续开发并交付我方用于正式上线的《超能战队》项目的游戏版本;
请参看:协议中第四条费用与结算;
二、后续合作的建议:基于《超能战队》越狱渠道测试表现,以及版本提至研发时间和状态,建议补充协议一下内容:1。
期望解除《超能战队》原协议中关于海外部分运营的合作要求;
2。
除已支付的24万版权金外,将不再支付任何意义上的版权金与预付分成款项;
3.对于贵方要求我方放弃部分渠道的运营权的要求,我方无法接受,除非按行业内比例退还部分已支付的版权金。
”2016年1月21日wanglei@a-onesoft.com向haoqiang@bulefrogs.cn发送的邮件显示,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及《超能战队》9-12月分成明细,分成明细中玩家充值总金额为12085.42元,净收入为5800.71元。
2016年1月25日haoqiang@bulefrogs.cn向wanglei@a-onesoft.com发送的邮件显示,“贵方在2015年12月4号邮件中说明后续将不再支付我方合同中商定的版权金与预付分成款项,且《超能战队》已于2015年9月24日在越狱平台正式上线向用户收取费用,此前并未进行收入对账及分成支付,对我方正常的开发进度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导致无法持续提供版本。
”2016年2月1日haoqiang@bulefrogs.cn向wanglei@a-onesoft.com发送的邮件显示,“《超能战队》于2015年9月24日在越狱平台正式上线向用户收取费用至今,贵方并末按照《超能战队》合同协定向我方支付剩余的版权金及预付分成金,也末向我方提供《超能战队》正常上线应有的营销方案及费用支出计划。
目前已对我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且已经无法正常维持《超能战队》的研发计划。
如贵方无法按合同协定支付剩余的版权金及预付分成金,且无法提供明确的后续方案,包括上线计划、投入推广方案。
为避免我方公司受到更大的损失,也为了能够维持《超能战队》正常的开发计划,我方只能选择自行策划、运营《超能战队》的上线计划及推广方案。
”蓝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蓝蛙公司向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蓝蛙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显示的金额为4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中国光大银行借记通知、网页截图、《关于要求澄清第三方发行“超能僵尸”情况的函》、《关于要求鸿蒙世界停止发行“超能僵尸”游戏的函》、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予以证明,本院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极品无限公司与蓝蛙公司签订的《中国及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独家授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极品无限公司上线的涉案游戏IOS破解版于2015年9月24日不删档内测,极品无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蓝蛙互动公司提出的41项建议包含部分bug,并且于2015年12月4日向蓝蛙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修改涉案合同—解除海外运营的部分及免除已支付的24万元以外的版权金及预付分成款项。
2016年1月25日蓝蛙公司向极品无限公司回复不同意极品无限公司修改合同的意见,且因极品无限公司不支付版权金及预付款无法持续提供新版本。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极品无限公司明确表示要求修改合同解除海外运营的部分及免除已支付的24万元以外的版权金及预付分成款项,且此后并未进行涉案游戏的公开测试及商业运营,极品无限公司构成违约,蓝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016年2月1日蓝蛙公司向极品无限公司发送的邮件表明其因极品无限公司末按照《超能战队》合同协定向蓝蛙公司支付剩余的版权金及预付分成金,也末向蓝蛙公司提供《超能战队》正常上线应有的营销方案及费用支出计划。
蓝蛙公司选择自行策划、运营《超能战队》的上线计划及推广方案。
即蓝蛙公司向极品无限公司明确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故《超能战队》合同于2016年3月2日解除,此后蓝蛙公司自行运营或者授权他人运营涉案游戏并不构成违约。
本院对极品无限公司请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利息及律师费、公证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第一笔款项,涉案游戏内测运营支付第二笔款项,涉案游戏正式上线公开测试支付第三笔款项,依据蓝蛙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游戏IOS越狱版于2015年9月24日开启不删档内测,即达到第二笔款项的支付条件,蓝蛙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游戏进行了正式上线公开测试,本院对蓝蛙公司请求支付第三笔款项16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中约定预付金的支付条件为正式上线公开测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达到了预付金的支付条件。
且预付金用于抵扣每月蓝蛙公司所获分成,蓝蛙公司主张的预付金实际为其应获得的分成收入。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的分成模式的约定,以及涉案合同第一条第4项对运营收入的定义,涉案合同第一条第5项的定义,蓝蛙公司应当获得的是授权产品用户向极品无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总额扣除发票税费后的收入的20%,依据双方往来邮件的对账单中显示涉案游戏的9-12月的玩家充值数额为12085.42元,极品无限公司未及时向蓝蛙公司支付分成款,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本院经核算酌情确定极品无限公司应当向蓝蛙公司支付分成收入及利息共计3000元。
因涉案合同约定了赔偿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且蓝蛙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及相应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应发票,公证费系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亦有发票予以佐证,但结合本案,数额过高,本院酌情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中国及泰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独家授权协议》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解除;
二、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及利息三千元;
三、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及律师费五万二千元;
四、驳回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5727元,由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反诉受理费5046元,由北京极品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蓝蛙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7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