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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255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255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建文,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八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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