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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霞、安格洛联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790号
案件名称李二霞、安格洛联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二霞;安格洛联营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霞,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上诉人李二霞因与被上诉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初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二霞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一直定居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并在当地已经提起多起类似诉讼。

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告知其应于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李二霞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答辩期间。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上诉人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县,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惠州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故根据目前证据,其住所地应认定为是湖南省岳阳县。

因岳阳县人民法院并非最高院批准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李二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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