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78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瑶海文体市场****。
经营者:裘雪仙。
被执行人:裘雪仙,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执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区浙东五金批发部、裘雪仙银行存款8170元(其中经济损失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