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2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秀云,女,1967年11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乔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