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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2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乔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2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秀云,女,1967年11月0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乔秀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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