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4347号 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东湖高新大楼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程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臣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关南福星医药园****楼****。
法定代表人:廖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民君,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平,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臣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软件的异同性进行比对。
因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终止鉴定。
现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湖北微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