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54号原告:全兴华,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1212。
法定代表人:韦业党。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八路**第**之二。
经营者:刘成芳。
原告全兴华与被告深圳市蓝海洋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横栏镇墨影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
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兴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兴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