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4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马厂镇张浩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马厂镇马厂街商业街南首南居委会)。
经营者:张志崇,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马厂镇张浩家电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