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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木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刑初52号
案件名称曾木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木华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402刑初5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木华,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60************810。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哲,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三部刑诉〔2021〕Z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木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木华及其辩护人杨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木华在珠海市香洲区******经营金门高粱酒店铺时,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与其电话联系,向被告人曾木华以每瓶45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被告人曾木华购入后再以每瓶1500元至2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曾木华在金门高粱酒店铺门口准备将其从上述男子购进的108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搬进店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另在其店铺内查获了2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经鉴定,被查获的110瓶贵州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64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木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金妹、刘冬杰的证言,证人刘春晖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现场勘察简易记录表、现场照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曾木华认罪认罚;

2.被告人曾木华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未遂。

综上,建议法庭从宽处理,减轻处罚,让其尽早回归社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木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木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木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木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木华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曾木华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既是物证,亦是赃物,办案机关可依法提取样品按物证管理规则保存,其余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木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茅台酒(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黎美妮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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