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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执190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通知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执190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本院在执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询、扣划,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现予以结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小锐副食店、于自锐侵害商标权纠纷的(2019)豫13执19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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