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2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伟松,男,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步伟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步伟松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