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8451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W。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杨巷镇苏家生活超市,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29P。
经营者:张肖曼。
被告:五常市宇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铁西村月牙泡屯会信用代码×××7X8。
法定代表人:陈桂峰。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宜兴市杨巷镇苏家生活超市、五常市宇峰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杨巷镇苏家生活超市、五常市宇峰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