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新西南华庭****,注册号340104600228345。
经营者:王建队。
被执行人:王建队,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王建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王建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蜀山区望顺百货商店、王建队银行存款41000元(其中经济损失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