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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9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忆华电器商行;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初29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卜松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中靳,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东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郑乐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忆华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忆华商行)、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欧派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利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被告宁波欧派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宁波欧派公司更名为宁波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

2019年4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忆华商行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中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达公司、郎利奇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宁波欧派”、“www.欧派厨卫.cc”等字样的热水器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达公司、郎利奇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是“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

原告经数十年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成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在消费者中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公众心目中“欧派”早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也已成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且“欧派”属于知名企业的简称。

2017年8月,经原告调查发现,忆华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案热水器。

涉案产品上标有“有家有爱宁波欧派”、“www.欧派厨卫.cc”、“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攀附原告“欧派”品牌的美誉,擅自生产、销售涉案的热水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被告宁波欧派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欧派”字样,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

被告立达公司辩称:1.涉案产品不是本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本公司没有委托郎利奇公司加工过热水器,且原告公证购买的热水器与本公司产品存在较大差别;

2.经销商忆华商行反映涉案产品是郑州当地批发市场的调货产品;

3.涉案产品商标排版格式与我公司产品不同;

4.本公司热水器都是专用包装,没有通用包装;

5.其包装箱公司名是“宁波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且地址和郎利奇公司地址也不一样;

6.其合格证没有盖生产日期,合格证吊绳材料也不一样;

7.其外包装箱参数表格也不一样。

被告郎利奇公司书面答辩称:1.郎利奇公司与立达公司(原宁波欧派公司)没有燃气热水器合作加工协议,郎利奇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过“OPPUBLN”牌的燃气热水器,原告仅靠产品说明书起诉我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郎利奇公司的公司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三楼之一,而说明书地址是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新有东路16号D座,存在明显差异,且外包装、说明书的信息也存在很大差异;

3.忆华商行自己证实是在郑州当地批发市场调货产品。

原告欧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立达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立达公司提交的优王产品标签,原告认为该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有限期至2027年6月6日。

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曾获得多项荣誉。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三年。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三年。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还获得“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

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的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原告为宣传其产品,聘请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的代言人,并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栏目,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CCTV新闻频道《东方时空》、《国际时讯》、《新闻周刊》、《世界周刊》等投放广告。

另,原告通过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上海橱柜、销售与市场管理版、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平面媒体宣传“欧派”品牌,并多处使用“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

2017年9月3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河南省××××镇华南城建材区6B1-324的“飞科厨卫”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该吸油烟机、燃气灶产品上均标有“OPPUBLN有家有爱宁波欧派”字样)及标有“宁波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热水器一台(该热水器面板、说明书及防伪保修卡上均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热水器面板上还标有“有家有爱宁波欧派”字样)。

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号码为0001288的《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一张及印有“王伟”字样的名片一张。

王守贞对店铺内、外景、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2017年10月1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30号公证书。

2017年10月28日,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浏览“www.oppubln.com”网站,网页内容如下:1.该网站首页显示为“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

2.“联系方式”中显示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新有东路16号D座;

3.“关于我们”中显示宁波欧派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厨卫电器的研发设计、代工生产营销企业,公司位于佛山××新区,拥有专业从事家电行业一线品牌多年的精英营销团队和专业的高效运营团队,所有产品都由家电、家居行业规模知名的制造企业生产,部分机型款式由公司独家买断生产。

另登陆阿里云查询“www.oppubln.com”域名的注册信息,可见域名所有者为“NingboOptimaElectricCo,Ltd”。

2017年11月1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26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图第7页显示有型号为JSQ-OP-E863的产品。

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并主张在热水器外包装盒上和产品本身及说明书等上标有“有家、有爱、宁波欧派”、“www.欧派厨卫.cc”认为构成商标侵权,主张在热水器外包装盒上和产品本身及说明书等上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系不正当竞争。

当场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在热水器外包装盒上标有“宁波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新有东路16号D座”、“网址:www.欧派厨卫.ccwww.oppubln.com”,并标注产品型号为JSQ16-OP-E863;

在面板左边的能效标识上标明“生产者名称: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在面板右边的长条形标签上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宁波欧派(字体及大小相同且分为两排)”、“www.欧派厨卫.cc”;

在说明书上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商: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新有东路16号D座”、“网址:www.欧派厨卫.cc,www.oppubln.com”;

在防伪保修卡上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区新有东路16号D座”、“网址www.欧派厨卫.ccwww.oppubln.com”字样及两种查询方式;

在防伪合格证上标有“www.欧派厨卫.cc”字样及两种查询方式,但未标注生产日期。

另查明,(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430号公证书中,原告共公证购买了热水器、吸油烟机、燃气灶各一台。

经比对三者的外包装盒、产品本身、说明书、保修卡、防伪合格证,本院注意到存在以下区别:1.外包装盒方面:热水器的外包装盒与吸油烟机、燃气灶的外包装盒相比,格式、排版、颜色存在较大差异;

2.保修卡方面:热水器的防伪保修卡上查询方式为两种(电话、网站查询),吸油烟机、燃气灶的防伪保修卡上查询方式有三种(电话、短信、网站查询),且前者的查询电话号码、网站网址与后者亦不相同;

3.验证码方面,热水器的防伪保修卡和防伪合格证上服务验证码难以刮出,吸油烟机、燃气灶的防伪保修卡和防伪合格证上服务验证码较易刮出;

4.“有家、有爱、宁波欧派”语句的排版不同,且其中的“欧派”两字的字体不同。

经本院询问,忆华商行的经营者王军伟陈述涉案热水器是在华南城诚信物流园调货,且系现金没有单据,之后仓库着火找不到当时调货的老板,无法确认涉案热水器是否为原宁波欧派公司生产的,因为不是找原宁波欧派公司拿的货。

另查明,立达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名称为宁波欧派公司,2019年1月变更为现名称,原法定代表人为卜中靳,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日用品、厨卫用品、厨具、五金产品、服装、纸制品、包装材料、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灯饰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

郎利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0日,注册资本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燃气用具及配件、日用电器及配件、灯饰、五金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加工利用)。

又查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和产品购买费。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诉权。

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热水器产品的行为。

两被告均否认涉案热水器系其生产、销售,被告立达公司辩称其没有委托郎利奇公司加工过热水器,并且涉案热水器与其公司产品存在较大差别。

被告郎利奇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销售过“OPPUBLN”牌的燃气热水器。

本院注意到,本案中原告公证购买的热水器的外包装盒上标有“宁波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其产品型号为JSQ16-OP-E863。

而原告主张涉案热水器对应的是(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26号公证书附图第7页的型号为JSQ-OP-E863的产品。

经比对,二者外形、结构存在明显差异:1.涉案热水器主体是黑色,底部是银色且有三个旋钮,公证书附图对应的产品主体是银色,底部为黑色且无旋钮;

2.二者面板上的标签数量和位置亦不同。

虽然涉案热水器的多处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郎利奇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与原告同批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外包装盒格式、排版、颜色存在较大差异;

2.防伪查询方式的数量和具体查询电话、网站亦不相同;

3.涉案热水器的防伪保修卡和防伪合格证上服务验证码难以刮出,且无生产日期;

4.“有家、有爱、宁波欧派”语句的排版不同,且其中的“欧派”两字的字体不同。

此外,本院亦注意到,忆华商行的经营者王军伟陈述涉案热水器并非是从原宁波欧派公司拿的货,而是在华南城诚信物流园调货,且系现金交易没有单据,其亦无法确认涉案热水器是否为原宁波欧派公司生产。

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原宁波欧派公司与宁波欧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为同一主体,也未提供涉案热水器系忆华商行从原宁波欧派公司采购的直接证据,且涉案热水器上无生产日期,验证码亦难以刮出,且与原宁波欧派公司生产的其他产品在外包装和产品本身存在多处差异。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热水器系由两被告生产、销售。

综上,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宁波欧派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宁波欧派”、“www.欧派厨卫.cc”等字样的热水器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芳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  姚亚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龚静 书记员史阳艳 ?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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