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潘广松,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北园狮中村“龙井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J。
法定代表人潘广松,经理。
被执行人开平市万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月山镇水井圩水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B。
法定代表人赵威。
关于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平市万华铸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6民终6910号和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5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万华铸造有限公司应向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因开平市万华铸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潘广松、广东捷成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000元,由被执行人开平市万华铸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执行费1114元。
案件执行费11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发出的执行情况告知书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