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异74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
住所地:德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ü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震,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与被执行人彭震侵害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2019)粤01执恢47号】过程中,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粤01执恢47号执行裁定,裁定(2019)粤01执恢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依法撤销终结(2019)粤01执恢47号案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
2.依法审查其向本院递交的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被执行人彭震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明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1》和向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取被执行人彭震余额宝余额及账户流水明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2》,并继续执行本案。
在本院审查期间,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以其与执行人彭震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彭震已按照约定的内容向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申请撤回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